广东省司法厅文件 粤司办〔2021〕44 号 丨汕尾亲子鉴定
粤司办〔2021〕44 号
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司法鉴定协会: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厅公法处反映。
(联系人:骆寿强,联系电话:020-86350002)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机构
开展亲子鉴定业务的实施意见
亲子鉴定意见是证明人身关系的重要证明材料,无论是在涉 及亲属关系的诉讼活动中,还是在相关部门办理出入境、出生医 学证明、亲缘关系公证等非诉活动中,亲子鉴定意见都起到决定 性的作用。2020 年 9 月,新闻媒体报道我省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涉 嫌虚假亲子鉴定事件,暴露出亲子鉴定领域违法行为极为隐蔽且 不易发现,司法“黄牛”串通有制作虚假证据需求的当事人,勾 结或利用个别风险意识差、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鉴定机构,炮制 虚假鉴定意见,严重影响司法鉴定行业的形象和公信力。为进一 步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的行为,根据法律、规章 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 全会精神,以人民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强化监督管理,优化 执业环境,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功能作用。
——工作原则和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进一步贯 彻落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上级有关文件各项要求,切实加 强对法医物证亲子鉴定执业机构、执业人员和执业活动的监管, 强化责任意识、程序意识和风险意识,规范执业活动,打击违法 行为,提高鉴定质量,防范亲子鉴定弄虚作假现象。
二、严格亲子鉴定资质管理
1.各地司法局应根据本地诉讼活动和人民群众对亲子鉴定 服务的需求,统筹规划亲子鉴定机构数量。开展亲子鉴定业务的 机构应当取得法医物证司法鉴定业务执业许可资格。许可工作中, 应从严把握鉴定机构行业资格、仪器设备、检测实验室、办公场 所和鉴定人相关执业资格、专业学历、工作经历等准入条件,不 仅要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还应对其实验室场地和仪器设 备配置是否符合要求,对个人是否具备执业能力、是否掌握相应 的鉴定知识和法律知识进行实质审核。
2.各地司法局要严格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鉴定机构资质认 定或实验室认可(以下统称“认证认可”)的工作要求。开展法医 物证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必须依法通过认证认可;拟申请设立法 医物证鉴定类别的申请人,其检测实验室应先通过认证认可。
3.各地司法局要大力组织开展司法鉴定第三方评价工作,我 省具有法医物证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应当每年参加司法鉴定科学 研究院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以合格的评价结果证明本机构持续 保持应有的鉴定能力,对能力验证结果为不合格的鉴定事项要限 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停止受理案件,直至下
一次能力验证合格后方可恢复执业。
三、严格规范亲子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4.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亲子鉴定委托,不得委托其他 司法鉴定机构或其发起设立机构(组织)及其分支部门、单位、 医院、个人代为受理亲子鉴定委托,不得利用中介组织或个人招 揽业务,不得设立服务点、采血点、接案点等形式开展亲子鉴定 业务。
5.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依法接受办案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 机关、安全机关、监察机关、医学出生证明签发机构、仲裁委员 会、公证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以下统称“鉴定意见 使用单位”)的亲子鉴定委托,也可以接受当事人本人的亲子鉴定 委托,但不得接受当事人委托对孕妇开展产前亲子鉴定或者进行 胎儿性别鉴定。对于当事人委托的亲子鉴定业务,司法鉴定机构 及鉴定人应当严格审查其委托鉴定事项,被鉴定人中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全部人员应共同作为委托人,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 违背社会公德的,依据《通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得受理和办 理。
6.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意见使用单位委托亲子鉴定,可以 与其共同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模板见附件 1),也可以采用鉴定意见使用单位出具司法鉴定委托函(以下简 称“委托函”,模板见附件 2)、鉴定机构出具受理通知书(模板 见附件 3)方式受理,该方式以出具受理通知书时间作为委托达
成时间。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当事人委托亲子鉴定的,须与当事人 签订委托书。
7.各地司法局要严格规范鉴定机构亲子鉴定业务宣传活动, 不得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虚假宣传或招揽业 务、代理人等。鉴定机构及分支机构均禁止发布隐私亲子鉴定、 个人亲子鉴定、个人亲子检测、司法亲子鉴定、孕期亲子检测或 邮寄、快递检材等内容的广告。鉴定机构也不得以自己名义为其
发起设立单位(组织)、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任何机构(组织)招揽 亲子检测等业务。
8.各地司法局要督促司法鉴定机构严格执行现行有效的司 法鉴定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规定,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鉴定机 构违规收费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四、严格规范鉴定材料的提取、交接、使用和保管全过程
9.除办案机关提供的亲子鉴定材料(以下简称“检材”)外, 鉴定机构不得接收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检材。办案机关移 送检材,鉴定机构应当核实移送人员身份并做好交接记录,交接 过程应全程录像。
10.鉴定机构提取检材(以下简称“采样”)原则上应在鉴定 机构住所进行。被鉴定人为死者、住院病人、长期卧床人员、行 动不便的残疾人或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罪犯等情形的,经委托人申 请,鉴定机构可以安排工作人员到被鉴定人所在地采样,但应在 出发前报鉴定机构所在地市司法局备案(备案表模板见附件 4)。 外出采样的,采样人员需全程参与,并负责将提取的鉴定材料、 收集的身份证明材料和采样的过程记录亲自送达鉴定机构,严禁 通过邮寄、快递、委托他人送达等方式移送检材。
11.在鉴定机构住所或被鉴定人所在地采样,鉴定机构都应 当安排不少于 2 名工作人员负责采样工作,其中至少一名应为承 办该鉴定委托的鉴定人。严禁委托其他鉴定机构或其他单位、个 人代为提取鉴定材料。
12.采样前,采样人员须核对当事人身份,有条件的可以利 用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核对,复印其身份证件存入鉴定档案。被 鉴定人是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到场见证。身份信息无法核实 (须通过亲子鉴定认定其身份者除外),或经核实身份信息存疑 的,不得开展鉴定工作。
13.采样时,应当根据本机构鉴定材料的编码规定,实时对 采集的检材赋予唯一性标识,保证该标枳在本机构内具有唯一性, 保证与被鉴定人准确对应,鉴定材料上的唯一性标识不得涂改, 后续鉴定过程的记录单中应当全程使用该唯一性标识。
14.鉴定机构应当安排专人保管检材,待检鉴定材料的保管场所或储物柜应设置门禁或密码,由专管员管理。待检鉴定材料 的保管场所应安装 24 小时监控录像,确保待检鉴定材料处于可控 状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使用并保管 检材。
15.在鉴定机构住所或被鉴定人所在地采样,鉴定机构工作人员都应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采样过程均需全程录像并实时拍照,照片包括但不限于:全体被鉴定人持唯一性标识的合影照(作为鉴定书附件)、司法鉴定人采样工作照、检材及检材封装袋。录像和照片应集中保存到鉴定机构指定存储设备长期存储,或刻制光盘存入鉴定档案。采样和送达检材过程必须在《采集鉴定材料记录表》中做实时记录并手写签名。检材的接收、内部传递、处置、存储、保留、返还和清理等过程应当全程进行记录,确保“保管链”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五、严格规范亲子鉴定实施程序
16.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必须由本机构的鉴定人利用本机构或发起设立单位自有的仪器设备和场所实施鉴定活动,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单位、个人承担本机构的鉴定业务。
17.鉴定过程应当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使用的仪器设备、检验人、检验时间、检查地点。记录的内容应当客观、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18.鉴定人完成鉴定后,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案鉴定人以外的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复核人应当签注复核意见并手写签名,存入鉴定档案,不得用签名章等形式代替亲笔签名。
六、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文书内容和格式
19.鉴定机构应按照规范的格式出具亲子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得以其名义出具不符合《司法鉴定意见书》格式要求的任何形式的具有鉴定性质的文书。
20.亲子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基本情况”中需记载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等基本信息;还需记载采样过程信息,包括检材唯一性标识,采样对象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等身份信息,采样时间、地点、采样人姓名,采样时全体被鉴定人持唯一性标识的合影照;外出采样的,还需记载检材送达鉴定机构
的时间、送达人、接收人等信息。
21.亲子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按照委托书或委托函约定的方式送达给委托人或当事人。
七、严格监管亲子鉴定行为
22.各地市司法局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勇于担当作为,全面梳理、排查和倒查清理整顿、投诉、举报、媒体报道等各种途径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调查处理;完善不定期检查制度,原则上采用“四不两直”方式监督检查鉴定机构落实法律、规章和司法部有关文件要求情况;日常监督检查中,要及时掌握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的情况,对业务量过大、外出采样多、采样单记录不详实的机构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23.省、市司法鉴定协会要主动作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管专业的作用,完善行业协会自律工作机制,提高监督管理总体效能。要定期开展文书质量核查、评估工作,发现鉴定人能力水平存在严重不足的,限期整改,整改后经相关专业委员会评审仍不能胜任司法鉴定工作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注销。
24.加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故意违反亲子鉴定有关管理规定,违反鉴定程序、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对故意或放任作虚假鉴定的,一律顶格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有严重违法线索但司法行政机关无法全面调查取证权的,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协助程序的规定,积极请求具有相关职权的机关协助调查、提供证据。
25.省级层面推动建立司法鉴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环保、发改、卫健等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制定亲子鉴定委托和提取鉴定材料相关管理规范,共商打击亲子鉴定“黄牛”的有效措施,向联席会议单位定期通报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通过认证认可、能力验
证结果和受到奖惩情况,形成监管合力。
八、加强组织领导
26.各地司法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亲子鉴定活动在户籍管理、人身和财产权利保护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把加强亲子鉴定监督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强领导,配齐、配强司法鉴定管理干部,加大监管干部的培训力度,加强鉴定行政管理经费保障,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协会的监管责任,协作配合、
齐抓共管,提高监管水平。
27.各地司法局应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将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经费及开展评审、考核、培训等所需经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司法鉴定经费,纳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预算。在许可、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中邀请行业专家提供专家意见应当给予相应补贴。
28.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利用信息化手段,动态监管鉴定机构的人员、场地、仪器设备等情况,充分利用手机等移动设备定位、刷脸、扫描二维码、拍照、录音、录像等功能,监控亲子鉴定委托、采样、实施鉴定、复核、鉴定意见书签发等关键环节。